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训)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系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高等学校实验(训)室工作规程》《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消防安全
(一)各实验(训)室必须根据自身特点,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并定期检查安消防器材状态。
(二)严禁在走廊、消防箱等位置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相应的消防知识与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训)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增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训)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五)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训)室和个人,系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条 实验(训)室水电安全
(一)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标准与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训)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二)实验(训)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实验人员进行用电知识培训。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条 设备使用安全
(一)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院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三)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不得携出或外借。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系部领导、并报请公共管理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资产科备案,最后报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五)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对于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应有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六)严禁使用包括电磁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训)室必需提出申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严加防范,做到火不离人,清除危险范围内的可燃物品。
(七)实验(训)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各实验(训)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八)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前教育系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九)对于报废仪器设备,应按照《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实验(训)室废弃物处理
实验(训)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新建、改造、扩建实验(训)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
第五条 实验数据安全
(一)各实验(训)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实验(训)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实验(训)室值班制度
各实验(训)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训)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七条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内容
(一)日查:由实验(训)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训)室每日检查一次,主要对水、电、气、特种设备、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二)月查:在实验(训)室安全日查的基础上,由系实训中心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相关实验(训)室每月检查一次,主要对特种设备及实验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三)季查:在实验(训)室安全月查的基础上,由系实训中心组织对本实训中心所有实验(训)室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的情况、实验(训)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四)配合上级部门和学院另行安排的检查。
(五)所有安全检查情况均需如实填写实验(训)室安全自查表,以便随时备查。
第八条 实验(训)室安全责任追究
(一)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二)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三)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